檢驗測定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 105 年 12 月 06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噪音管制法第三十四條、水 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 三條第二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五十五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四十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五十六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檢驗測定各項申請時,依下列規定向申請機構收取相關 費用:

┌───────────┬──────────────────┐ │收費類別 │收費數額(單位:新臺幣元) │ ├───────────┼──────────────────┤ │書面審核審查費 │每一申請案一萬。 │ ├───────────┼──────────────────┤ │系統評鑑審查費 │每一檢測類別一萬二千。 │ ├───────────┼──────────────────┤ │績效評鑑審查費 │一、每一檢測項目二千七百(同一檢測方│ │ │ 法申請項目達十項以上者,以十項計│ │ │ 算)。 │ │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參加國內或國│ │ │ 際盲樣測試之檢測項目,於申請許可│ │ │ 證展延時免收績效評鑑審查費。 │ ├───────────┼──────────────────┤ │相關性測試審查費 │一、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測定類:每│ │ │ 一測定類別一萬六千三百。 │ │ │二、機動車輛噪音測定類:每一測定類別│ │ │ 四千五百。 │ ├───────────┼──────────────────┤ │檢測報告簽署人核可之審│每一申請人次二千九百。 │ │核評鑑審查費 │ │ ├───────────┼──────────────────┤ │證照費 │每一申請案五百。 │ └───────────┴──────────────────┘
第3條
因公務需要於檢驗測定機構之補發、換發、變更許可證,免繳納證照費。

第4條
(刪除)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