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測定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 105 年 12 月 06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噪音管制法第三十四條、水 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 三條第二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五十五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四十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五十六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