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管理 ( 104 年 08 月 18 日)
第25條
檢測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廢止許可證或停止其檢測類別或項目者, 自處分書送達之日起,不得再執行該檢測業務。

前項許可證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後,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該檢測 機構於一年內不得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同一檢測項目之許可證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