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管理 ( 104 年 08 月 18 日)
第23條
檢測機構自行停業時,應檢具許可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廢止。

檢測機構有歇業、解散或喪失執行業務能力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行廢止 其許可證。

前二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許可證者,免除本辦法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