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管理 ( 104 年 08 月 18 日)
第20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檢測機構或採樣現場進行查核工 作,並命其提供有關資料,檢測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為查核或為辦理檢測機構許可證之申請、審查 、核(換)發、撤銷及廢止事項之業務,所取得之資料,涉及受檢者之個 人隱私、工商秘密、軍事秘密應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