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管理 ( 104 年 08 月 18 日)
第17條
檢測機構執行環境檢驗測定業務時,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以檢驗室所屬檢測人員使用其專屬之儀器設備。

二、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品質管制事項及檢驗室之標準作業 程序執行檢測。

三、依檢驗室管理手冊執行其業務。

四、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提報該年之品質管制數據資料。

五、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等各該月份十五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 報前三個月檢測統計表,申報項目為檢測類別、檢測項目數、檢測樣 品數及金額。

六、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項目、格式、內容,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檢測 作業相關資料。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放流水採樣人員申報之項目,同時應填報確實進廠起訖日期及時間、採樣 起訖日期及時間、採樣會同事業人員照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