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新化學物質登錄 ( 103 年 12 月 04 日)
第9條
新化學物質做為科學研發、產品與製程研發用途或屬其他特殊形式者,登 錄人除應依本辦法所定之資料項目登錄新化學物質資料,另應提交中央主 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及表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