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製造或輸入新化學物質預估每年達一公噸以上,或做為科學研發、產品與
製程研發用途所製造或輸入新化學物質預估每年達十公噸以上者,應依附
表一標準登錄所定項目登錄新化學物質資料。
製造或輸入新化學物質預估每年達一百公斤以上未滿一公噸,或做為科學
研發、產品與製程研發用途所製造或輸入新化學物質預估每年達一公噸以
上未滿十公噸者,應依附表二簡易登錄所定項目登錄新化學物質資料。
製造或輸入新化學物質預估每年未滿一百公斤,或做為產品與製程研發用
途所製造或輸入新化學物質預估每年未滿一公噸者,應依附表三少量登錄
所定項目登錄新化學物質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