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新化學物質登錄 ( 103 年 12 月 04 日)
第5條
製造或輸入新化學物質預估每年達一公噸以上,或做為科學研發、產品與 製程研發用途所製造或輸入新化學物質預估每年達十公噸以上者,應依附 表一標準登錄所定項目登錄新化學物質資料。

製造或輸入新化學物質預估每年達一百公斤以上未滿一公噸,或做為科學 研發、產品與製程研發用途所製造或輸入新化學物質預估每年達一公噸以 上未滿十公噸者,應依附表二簡易登錄所定項目登錄新化學物質資料。

製造或輸入新化學物質預估每年未滿一百公斤,或做為產品與製程研發用 途所製造或輸入新化學物質預估每年未滿一公噸者,應依附表三少量登錄 所定項目登錄新化學物質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