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附則 ( 103 年 12 月 04 日)
第31條
登錄人依本辦法規定提出各項申請,應依本法收費標準規定繳納費用,並 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網路傳輸系統、登錄工具或表單提交化學物質資料。

前項網路傳輸系統、登錄工具或表單之內容,應以中文填寫,檢具之外文 資料應附中文譯本。

登錄人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中央主管機關不予受理,但報請中央主管 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