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附則 ( 103 年 12 月 04 日)
第29條
登錄人取得化學物質資料登錄核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 撤銷或廢止該登錄核准,並註銷登錄文件或登錄碼:

一、提供不正確之化學物質登錄資料。

二、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化學物質資料登錄核准。

三、冒用或偽造登錄文件或登錄碼而製造或輸入化學物質。

四、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舉發不當使用化學物質。

五、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或其他相當之設立許可、登記經該管 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

六、解散或歇業。

七、未依前條規定辦理化學物質登錄文件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