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附則 ( 103 年 12 月 04 日)
第28條
化學物質登錄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錄人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辦理變 更:

一、登錄人基本資料變更。

二、化學物質用途資訊變更。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變更,應自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公司登記證 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之日起三 十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變更,應自事實發生之日 起三十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

登錄人申請變更登錄類別與原登錄文件不符時,應依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 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