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附則 ( 103 年 12 月 04 日)
第27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本辦法之各項申請,經審查申請文件認有欠缺、錯誤或 內容不明確者,應命登錄人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提出補正 或更正資料;通知補正或更正資料之次數,以兩次為限。

登錄人屆期未提出補正或更正資料,或經二次提出補正或更正資料仍未完 成補正或更正者,駁回其申請。

補正或更正期間不計入前條各款審查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