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附則 ( 103 年 12 月 04 日)
第26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本辦法之各項申請,其審查期間如下:

一、低關注聚合物事前審定、新化學物質少量登錄及既有化學物質第一階 段登錄:自收件日起七個工作日。

二、新化學物質簡易登錄:自收件日起十四個工作日。

三、新化學物質標準登錄及工商機密保密:自收件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

前項審查期間必要時得予延長,並應通知登錄人。延長次數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