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既有化學物質登錄 ( 103 年 12 月 04 日)
第22條
依前二條規定完成登錄化學物質資料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登錄文件。

登錄文件應記載事項如附表七。

經核准登錄之既有化學物質資料,中央主管機關得提供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作為管理其目的事業使用化學物質之用。

製造或輸入者出售或轉讓既有化學物質,應主動出示登錄碼、登錄文件或 其他足資識別經核准登錄之標誌,並提供安全使用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