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既有化學物質登錄 ( 103 年 12 月 04 日)
第21條
不同登錄人依前條第一項申請登錄同一既有化學物質者,各登錄人得協議 申請共同登錄。

前項申請共同登錄者,應依前條第二項所定內容登錄化學物質資料。

各登錄人協議共同登錄,若無法經協議決定登錄資料之費用分攤方式,得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酌定平均分攤費用,並於支付應分攤之費用後,使用 化學物質登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