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既有化學物質登錄 ( 103 年 12 月 04 日)
第19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一日起,登錄人首次製造或輸入既有化學物質年 數量達一百公斤以上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並依附表五第一階 段登錄所定項目申請登錄化學物質資料。

前項申請經核准登錄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第一階段登錄碼。

製造或輸入者出售或轉讓既有化學物質,應主動出示第一階段登錄碼或其 他足資識別經核准登錄之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