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既有化學物質登錄 ( 103 年 12 月 04 日)
第18條
製造或輸入既有化學物質於申請登錄前連續三年之年平均數量達一百公斤 以上,或於申請登錄前連續三年內任一年之最高數量達一百公斤以上者, 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依附 表五第一階段登錄所定項目申請登錄化學物質資料。

前項申請經核准登錄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第一階段登錄碼。

製造或輸入者出售或轉讓既有化學物質,應主動出示第一階段登錄碼或其 他足資識別經核准登錄之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