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新化學物質登錄 ( 103 年 12 月 04 日)
第17條
本辦法施行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製造或輸入之新 化學物質,得依附表三少量登錄所定項目登錄新化學物質資料,經中央主 管機關核准登錄並發給登錄文件,不受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登錄文件有效期間為一年,期滿不得展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