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新化學物質登錄 ( 103 年 12 月 04 日)
第16條
本辦法施行前曾製造或輸入之化學物質,未納入既有化學物質清冊者,登 錄人得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檢具曾製造或輸入該化學物 質之證明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審定後,依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登錄化學物 質資料。

登錄人未於前項所定期限申請審定者,中央主管機關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