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新化學物質登錄 ( 103 年 12 月 04 日)
第15條
經核准登錄之新化學物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納入既有化 學物質清冊:

一、依附表一標準登錄所定項目完成登錄滿五年。

二、低關注聚合物依附表三少量登錄所定項目完成登錄滿五年。

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

經核准登錄之新化學物質,有下列情形之一,登錄人得申請納入既有化學 物質清冊:

一、依附表一標準登錄所定項目提交危害評估資訊及暴露評估資訊,並完 成登錄。

二、低關注聚合物依附表三少量登錄所定項目完成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