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新化學物質登錄 ( 103 年 12 月 04 日)
第14條
登錄人申請前條第二款登錄文件之展延,應於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提出 申請,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交製造或輸入之新化學物質數量資料。

前項展延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發給新登錄文件。

登錄人申請展延之登錄類別與原登錄文件不符時,應依本辦法規定重新申 請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