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新化學物質登錄 ( 103 年 12 月 04 日)
第12條
經核准登錄之新化學物質,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登錄文件,登錄文件應記 載事項如附表四。

經核准登錄之新化學物質資料,中央主管機關得提供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作為管理其目的事業使用化學物質之用。

製造或輸入者出售或轉讓新化學物質,應主動出示登錄文件或其他足資識 別經核准登錄之標誌,並提供安全使用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