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責任保險辦法  ( 98 年 07 月 29 日)
第2條
製造、使用、貯存、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總量達下列基準者 ,運作人應於運作前投保責任保險:

┌──┬───────────────────────────┐ │物態│運作量基準 │ ├──┼───────────────────────────┤ │氣態│任一場所單一物質任一時刻運作總量在大量運作基準一百倍以│ │ │上者。但運作氯、甲醛總量未達二十公噸者,不在此限。 │ ├──┼───────────────────────────┤ │液態│任一場所單一物質年運作總量達三千公噸以上,或任一時刻達│ │ │一百公噸以上。 │ ├──┼───────────────────────────┤ │固態│任一場所單一物質年運作總量達一萬二千公噸以上,或任一時│ │ │刻達四百公噸以上。 │ └──┴───────────────────────────┘ 前項所稱氣態、液態、固態,指置於常溫、常壓下之性狀。

毒性化學物質性狀因運作行為而發生變化達第一項運作量基準者,應投保 責任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