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責任保險辦法  ( 98 年 07 月 29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製造、使用、貯存、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總量達下列基準者 ,運作人應於運作前投保責任保險:

┌──┬───────────────────────────┐ │物態│運作量基準 │ ├──┼───────────────────────────┤ │氣態│任一場所單一物質任一時刻運作總量在大量運作基準一百倍以│ │ │上者。但運作氯、甲醛總量未達二十公噸者,不在此限。 │ ├──┼───────────────────────────┤ │液態│任一場所單一物質年運作總量達三千公噸以上,或任一時刻達│ │ │一百公噸以上。 │ ├──┼───────────────────────────┤ │固態│任一場所單一物質年運作總量達一萬二千公噸以上,或任一時│ │ │刻達四百公噸以上。 │ └──┴───────────────────────────┘ 前項所稱氣態、液態、固態,指置於常溫、常壓下之性狀。

毒性化學物質性狀因運作行為而發生變化達第一項運作量基準者,應投保 責任保險。

第3條
本保險之保險契約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保險範圍: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於運作場所內或運送過程中發生 意外事故或防救意外事故之過程中,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物受有 損害者。

二、自負額:被保險人對每一保險事故賠償,須先負擔約定之自負額;其 自負額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百分之十。

三、保險費:本保險之保險費依據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風險逐案議定。

第4條
本保險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保險金額: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傷亡保險金額:新臺幣七千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保險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

四、保險期間內累計保險金額:新臺幣一億六千萬元。

五、任一場所同時運作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者,保險期間內累計 保險金額:新臺幣一億六千萬元。

第5條
本保險之保險文件或保險證,應保存於運作場所,以備查核。

第6條
符合第二條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須重複投保責任保險:

一、已投保國內、外相關保險,其保險契約內容符合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 者。

二、委託運送之運作人或運送人,一方已投保符合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者 。

第7條
製造、使用、貯存、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者,應於本辦法施 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投保事宜。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第一類及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部分之施行 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