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標示準則  ( 95 年 07 月 24 日)
第6條
第二條規定項目以外之文字或圖案,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與核准標示內容不符。

二、誇大虛偽不實。

三、有致消費者誤信之虞。

四、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