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標示準則  ( 95 年 07 月 24 日)
第4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警示圖案或警語,依環境衛生用藥、環境用藥微 生物製劑原體之毒性及產品特性分類,標示警示圖案或顏色,如附件。

污染防治用藥標示警示圖案或警語,參照聯合國化學品標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