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登記用申請作業準則  ( 95 年 11 月 22 日)
第3條
申請前條環境用藥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試驗研究或教育示範:公、私立學術機關(構)。

二、專案防治:行政機關。

三、申請登記用:環境用藥製造業或從事輸入行為之環境用藥販賣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