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 90 年 08 月 22 日)
第4條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救助金之核發標準如下:
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失蹤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但救助金於發放後,其失蹤人 仍生還者,其親屬應繳回該救助金。
三、重傷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四、安遷救助: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戶內人口每人發給新臺幣二萬 元,以五口為限。
對引起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應負責任者,不予核發災害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