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 90 年 08 月 22 日)
第3條
毒性化學物質受災戶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之認定標準如下:

一、因災致受災戶住屋屋頂連同椽木塌毀面積超過三分之一;或鋼筋混凝 土造成住屋屋頂之樓板、橫樑因災龜裂毀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者。

二、因災致受災戶住屋牆壁斷裂、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非經翻修不能居 住者。

前項受災戶,指於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理戶籍登記,且居住於現址者; 所稱之住屋,以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廁、浴室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