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  ( 98 年 08 月 05 日)
第11條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及行政機關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選拔時,若明知 不實之事項而提出申請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或事後發現 自評選年度至評選期間有重大環保違規,經查證屬實,得撤銷或廢止獎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