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  ( 98 年 08 月 05 日)
第10條
依本辦法評選為優良之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及行政機關由中央主管 機關於公開場合頒發獎狀或獎牌表揚之。但連續三次獲此獎勵者,於中央 主管機關另行頒發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績優榮譽獎座乙座後,不得再參加本 辦法之獎勵。

依本辦法辦理之評選作業、獎勵及相關示範宣導活動所需經費,由中央主 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