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
毒性化學物質運送之運作人於運送時,應攜帶該毒性化學物質之物質安全
資料表及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運送量達大量運作基準者,應攜帶安全
裝備。但鐵路運送,派有押運人時,由押運人攜帶之。
依第二條規定應辦理申報之運送,運送之運作人於運送時應攜帶運送聯單
;其以公路運送者,並應攜帶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車輛裝載危險物品之
臨時通行證。
第一項所定安全裝備,運送之運作人應參照物質安全資料表及其危害特性
,備具適當之緊急應變工具、設備及個人防護設備。
依第三條規定申報應檢具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及運送過程應攜帶運送
危害預防應變資料之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