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 98 年 09 月 28 日)
第6條
散裝運送之申報,其數量容許上下各百分之五以內誤差,但應自事實發生 之日起三日內,以運送副聯向起運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實 際運送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