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運送聯單之申報,除以下規定者外,得以書面或電信網路傳輸方式申報;
以書面申報得採傳真為之。
一、依本法及本辦法規定運送車輛應裝設即時追蹤系統者,及輸出入毒性
化學物質且依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申請輸出入簽審文件者,
應以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電信網路傳輸方式申報。
二、輸出入毒性化學物質,但未依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申請輸出
入簽審文件者,應以書面申報。
前項書面申報運送聯單,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一式六聯運送聯單。
二、毒性化學物質所有人之運作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影本。
三、以公路運送毒性化學物質者,併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四條所定
運送計畫書。
四、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