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管理法  總則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6條
本法所稱偽造環境用藥,指環境用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而製造、加工、輸入。

二、摻雜或抽換國內外產品。

三、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標示。

四、所含有效成分種類與核准不符。

前項第三款所稱有效期間標示,指環境用藥標示上登載之製造日期、批號 及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