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管理法  罰則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44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犯第四十二條或前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 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