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管理法  罰則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43條
明知為偽造、禁用環境用藥,而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存或為 之調配、分裝,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 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