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管理法  罰則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42條
製造、加工或輸入偽造、禁用環境用藥,因而致人於死者,處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