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管理法  總則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4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轄內環境用藥管理之實施方案與計畫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二、環境用藥管理法規之執行與轄內環境用藥管理自治法規之訂定、釋示 及執行事項。

三、轄內環境用藥管理之研究發展及宣導事項。

四、轄內環境用藥管理之資料統計及彙報事項。

五、其他有關轄內環境用藥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