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管理法  管理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22條
病媒防治業執行業務,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環境用藥安全使用 、操作與防護、施藥人員訓練、用藥、施作紀錄提報與保存、施作計畫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