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管理法  管理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19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者,應置專業技術人員。

前項專業技術人員之所置人數、聘僱、訓練、資格、執行業務、證照取得 與撤銷、廢止、在職訓練、再訓練、出缺報備或代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