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管理法  管理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17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者,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委託或接受委託製造環 境用藥。

前項委託或接受委託之申請條件、審查、核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