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產品過度包裝檢驗收費標準  ( 94 年 10 月 26 日)
第2條
事業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檢驗機構申請符合「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公 告」規定之檢驗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納檢驗費。

前項包裝檢驗費為每件指定產品新臺幣七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