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上污染源廢(污)水排放於特定海域許可辦法  ( 91 年 12 月 11 日)
第4條
前條之排放設施、海域環境調查報告及海域環境監測計畫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排放設施應含縱剖面圖說、管線材質、放流管施工工期、警告標誌與 放置地點、放流口定位資料。

二、海域環境調查報告調查期間應為最近一年,調查頻率每季一次,並包 括下列項目: (一) 海流流速、流向、波高、波浪週期、波向、水溫、鹽度、氫離子濃 度指數、溶氧量、懸浮固體 (或濁度、透明度) 、葉綠素 a、浮游 動物及浮游植物之現存量與分布。 (二) 第三條第六款放流水詳細水質。

三、海域環境監測計畫應包括監測區域、監測位置、監測項目、監測頻率 、監測方式、分析方法及品保品管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