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許可辦法  ( 91 年 12 月 11 日)
第8條
取得排放許可之海域工程排放油、廢 (污) 水設施廢止或停用者,公私場 所應自廢止或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