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總則 ( 98 年 01 月 21 日)
第8條
地方主管機關及地方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前條中央機關訂定之規定辦 理外,有責任對於減少資源消耗,抑制廢棄物產生,及促進資源回收再利 用,依照政府之權責分工,就其轄區內制定相符之政策,並付諸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