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總則 ( 98 年 01 月 21 日)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權責制定有關減少資源消耗 ,抑制廢棄物產生,及促進資源回收再利用之政策及法令,並付諸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