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總則 ( 98 年 01 月 21 日)
第6條
為達成資源永續利用,在可行之技術及經濟為基礎下,對於物質之使用, 應優先考量減少產生廢棄物,失去原效用後應依序考量再使用,其次物質 再生利用,能源回收及妥善處理。但經生命週期考量,可得最佳整體環境 效益之廢棄物利用方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