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總則 ( 98 年 01 月 21 日)
第1條
為節約自然資源使用,減少廢棄物產生,促進物質回收再利用,減輕環境 負荷,建立資源永續利用之社會,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 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