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許可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9條
申請處理機構同意設置文件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廢棄物處理場(廠)之土地所有權狀、地籍資料及土地清冊;非自有 土地者,並應附土地所有人或管理機關使用同意書。

五、工程計畫說明書。

六、污染防治計畫書。

七、廢棄物處理流程(含所產生污染物處理與排放)、設備及操作說明。

八、車輛進出口廢棄物磅秤設備(含地磅、電子式磅秤、吊磅或其他磅秤 )設置規劃(含時間、重量、車號、駕駛員逐車紀錄及保存方式,並 確保事後修改必留下修改紀錄之作業方式)。無法於廠區內設置磅秤 設備者,得以鄰近同一關係企業之磅秤設備取代或由第三公證過磅單 位進行過磅。

九、閉路電視錄影監視系統(以下簡稱監視系統)配置計畫,不同管制類 別監視系統設置要求如附件二。

十、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之申請案,應列出定稿本中與廢棄物處理及 相關污染防治之內容、審查結論。

十一、自律切結聲明(如附件一)。

十二、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者。